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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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69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 理 人 陳雅玲 債 務 人 侯美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肆仟零貳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蔡宜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叁拾叁萬壹仟陸佰肆拾貳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債 權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聯一 代 理 人 賴玫均 債 務 人 仁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玉峰 債 務 人 茗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84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謝瑞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92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劉邱富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 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97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柒拾伍元, 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98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楊怡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 中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200號 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 理 人 蔡芷昀 債 務 人 李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 新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
第1 項、第3 項所示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復未以任何書狀提出 答辯。 三、本件之爭點:被告是否應連帶給付原告系爭借款、利息及違 約金?若是,其金額若干? 四、查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
第1 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請求之金額,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至於原告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 相當
第1 、2 項所示,其中第1 項併聲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供本院審酌,復未委任代理人提出任何答辯 。 五、原告主張上開之事實,
所示。 三、本件爭執點厥為:系爭船舶之買賣範圍有無包括船牌? 四、本件原告主張: 原告向被告購買系爭船舶,價款3,980,000 元等語,業經提出系爭買賣契約書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 系爭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16號 原 告 統領名廈管理委員會即吳文池 訴訟代理人 張堂歆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4893號 債 權 人 亮碧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即柏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5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