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繼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吳承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銘諺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陳三榮於109年4月17日告知有週轉資金之需要,要陳彥廷於 系爭本票背書簽名,陳彥廷身為人子,未過問緣由,嗣於10 9年4月19日在系爭契約之保證人欄位簽名,並同意將系爭不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鐘于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皇等5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不 服民國113年2月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5號第一審本、反訴判 決,提起上訴到院。按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一馨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15號 原 告 許如禎 訴訟代理人 施裕琛律師 被 告 雲林縣古坑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景富 訴訟代理人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律師 被 告 陳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
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以民事支付命令異議狀表示 兩造債務尚有糾葛,而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就所抗辯 之事實,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78號 原 告 鄭淑玲 被 告 黃韋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537號
所示。 二、被告則以: ㈠伊也是被害人,當時係要找工作,若伊真的要騙人,不可能 拿伊自己的帳戶,等著警察來抓,當時伊也被人家騙很多錢 ,伊需要工作,伊有問對方,對方也說沒有怎樣,說人家匯 錢匯進去,叫伊不
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對其為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業 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被告,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第1項至第2項所示之金額,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
第1項所示。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 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因財產權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綵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筱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3,
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6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許鋐鑫即許高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8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