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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46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47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49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8350號 聲 請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中縣新社鄉東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 被 上訴人 台中縣新社鄉東興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蕭文濱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冰芬 法 官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51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吳宸慧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58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乙○○ 丙○○ 上 三 人 共同代理人 丁○○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2070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甲○○ 陳泰宏 乙○○ 上列聲明人等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8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六年度存字第二九一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
第1項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3年度存 字第171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假扣押之執行程序已 經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 人迄未行使權利,爰聲請准予裁定返還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秀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
第1項所示之擔保,並以本院96年度存字第4454號提存 事件提存後實施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徵得相對人同意取 回上開擔保,為此提出裁定書影本以及和解書等件聲請裁定 返還提存物等語。經查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述擔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