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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 ,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 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 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 之判決書,就傳
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 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2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凱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39651號),前經本院辯論
第1項所示。 四、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 者,不予宣告沒
所示之刑,並就 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就得易科罰 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㈧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前揭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本
,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本案竊取之飛行外套1件、咖啡1瓶及480元現金,為其 犯罪所得,均未扣案亦未發還於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各次犯行宣告沒收,並於全部
所示之刑。 ㈧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 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 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王銘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審酌被告王銘村因一 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大致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
所示之刑,並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 罪責程度、所犯均為竊盜相關犯罪、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 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節,定其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世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案
所示之 刑,並就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諭知以1,000 元折 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㈦本案扣案之海洛因1 包經送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130公克),已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第277條第1項、第41 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擁溱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富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第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上未曾因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至辯護人固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惟法院對於具備緩刑 條件之刑事被告,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得宣告緩 刑,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至於暫不執行刑罰之是
。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富 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提起上訴,檢察官宋 恭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王智謙 被 告 林姵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8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77號 原 告 施宜君 被 告 張柏深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70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
所示,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所涉情 節單純,可資裁量之刑期幅度有限,考量訴訟經濟,本院裁 量後認本件顯無必要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併予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