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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 項所示之債券為擔保物,並以本院96年度存 字第888 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 押,惟因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執行已逾30日而遭本院執行處以 96年度執全字第684 號裁定駁回,爰聲請發還擔
第1 項 所示之擔保物,對相對人實施假處分訖,嗣經相對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前開擔保物,爰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377號民 事裁定、本院95年度存字第4575號提存書(均影本)、同意 書暨印鑑證明書原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第1項所示之新台幣81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96年度存字第4239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 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假 扣押所提存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院96年度存字第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收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甲○○ 乙○○ 戊○○ 被 告 丁○○ 丙○○原名張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管安露 法 官 陳介安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302號 債 權 人 劉栗芬 債 務 人 戴國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35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法 李明源 定代理人 債 務 人 吳仁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捌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已到期本金新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49號 債 權 人 李達才 債 務 人 鄭錦雲 債 務 人 邱秀仁 一、債務人鄭錦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50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代 理 人 阮美雪 債 務 人 黃寶增 債 務 人 郭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51號 債 權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懷陸 債 務 人 楊彩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53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吳志峰 債 務 人 鄭傑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及其
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176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李能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柒佰捌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叁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