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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內容之暫 時保護令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而聲請人聲請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14條第1項第10款有關相對人應完成處遇計畫之暫時 保護令,待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後,再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院將繼續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芳章 代 理 人 陳銘傑律師 以上聲請人請求聲請清算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鄭昭文 被 告 鄭壬癸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2號 原 告 洪苡庭 洪志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洪佩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南投分署 法定代理人 李政賢 訴訟代理人 鄭廷萱律師 被 告 洪簡鶴 洪庚辛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號 原 告 楊梅雀 訴訟代理人 周家年律師 被 告 顧子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卓芳洲 被 告 王長發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第一項所示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45日內,對本件審判權及準 據法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徐沛然
第一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加入詐欺集團,負責持金融卡提領詐欺款項工 作,並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梁晉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父母、監護人、受安置兒童及少年 如不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三仁 被 告 蘇煌凱 上列當事人間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79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 張壯吉 被 告 何彥
第1項所示。 四、被告答辯:同意原告所提估價單為系爭車輛修護依據,但零 件部分需折舊等語。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肇事車輛,因未依規定讓車 ,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等事實,提出道路交通事故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6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陶念湘 被 告 傅郁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6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陳和成 被 告 鄭德
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869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吳柏源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我承認應負全部肇事責任,希望以8,000多元解 決;原告請求賠償金額包含保險桿,但我只有稍微撞到系爭 車輛的車門,沒有撞到保險桿,原告此部分請求無理由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