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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日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124號 原 告 潘薇掬 訴訟代理人 葉玟岑律師 被 告 林英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彥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欄第二項中關於「D1(面積二二點八一平方公尺 )」之記載,應更正為「D1(面積二三點八一平方公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信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
第一至三項、第 六項關於本件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房屋、返還土地及辦理遷 出登記部分,目的均為取回該房屋及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 起訴時該房屋及土地之價值為準,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27,454,10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原 告 林英合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陳彥霓律師 被 告 簡美芳 訴訟代理人 陳裕文律師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周新燿 訴訟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群鑫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群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怡茜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