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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四、沒收: ㈠被告E○○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其報酬為提領總金額之1%(見 本院卷三第28頁),其本案參與提領金額共新臺幣(下同) 5,300元,據此核計其報酬金額約為53元(計算式:5,300×1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 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
所示之刑。 ㈧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 、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 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但該條項既未規定「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自以
所示,暨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七)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 典,犯後已經坦承犯行,並承諾按附表二所示內容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 ㈤末查,被告僅構成幫助洗錢罪,並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 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 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所示,暨均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七)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思慮未周,致罹刑 典,犯後已經坦承犯行,並承諾按附表二所示內容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肆、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
不記載累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 物,竟為貪圖輕易獲得金錢,無視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每 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仍與「蔡千涵」共同為本案犯行,致 告訴人2人受有金錢損失,
所示之刑 ,以示懲儆。 ㈥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 38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SI M
所示 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案中,將向告訴人丙○○所收取之300萬元,如數轉 交給吳姓少年一節,業據吳姓少年於警詢中陳明(參見偵一 卷第16頁至第17頁)。是被告業已將其自告訴人丙○
所示之刑及併科罰 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625號 原 告 鍾東憲 被 告 楊文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4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1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登炎 李明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