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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簡易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47號 聲 請 人 台灣歐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祥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即清算人 黃秀霞 黃秀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號 原 告 庚○○ 丑○○ 丁○○ 卯○○ 癸○○ 辰○○ 寅○○ 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前列三人共同 訴 訟代理 人 張崇哲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佳勳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訴 訟代理 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告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第1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芝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第三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97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
上段所示之擔保物,並以本院94年度存 字第 598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現因提存之公債急須領 回,依法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與原提存物價值相當,仍足 以擔保相對人之損害,應予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36號 原 告 甲○○ 原告對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間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 複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官朝永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