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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法 官 方彬彬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後,本院民國96 年度執字第89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96 年度中簡字第4702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終結前,應暫 予停止」,雖未明確表示本院
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50號 聲請人 甲○○ 即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劉玉鈴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甲○○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甲○○○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乙○○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82號 聲 請 人 仁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5年度存字第201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 通知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
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248號 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甲○○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提「曾自行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381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9,03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24號確認股東臨時 會決議無效等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35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號 上訴人與乙○○間因96年度訴字第335號交付房屋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402,49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