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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譽太環保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通成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64, 600元,應繳第一
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債務人乙○○同意返還提存物 之同意書,逾期未補正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盧建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252 號清償 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
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雄 訴訟代理人 林欽清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張宏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核屬正當,所訴自應予以准許。另原告 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准許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添財 訴訟代理人 曾昭順 簡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三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 法定代理人 廖添財 訴訟代理人 曾昭順 簡玉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