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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玖拾伍元部 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間,與向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信用卡 (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MASTER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號)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書、約定條款、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
。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交易記錄一覽表影
。 理由要領: 一、依約定條款第十七條之約定,被告不履行該約定條款時,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是本件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敍明。 二、本件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 款情
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北小字第一八八О號 原 告 國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賢 訴訟代理人 張欣宜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第一項所示之金 額迄未清償。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 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 理由要領: 一、依台北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五條之約定,因該契約涉訟時,被告同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因此本件本院自有管轄權,先予敍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所示金額未付,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