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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均有理由,應予准許;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本件原告請求六十三萬六千七百四十一元及其利息部分,係命清償票據債務所為 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另請求給付貨款及其利
所示金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
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公司係從事計程車買賣、出租、靠行為業,而被告甲○○自民 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合議使用原告公司所有之OD-九六三號營業小客車 車牌掛牌營業,詎被告自九十一年四月份起即陸續積欠各項費用,經原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 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四二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 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
所示。 二、陳述:原告乙○○與越南籍之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結婚,不 料被告於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來台灣,九十年十二月八日即無故離家返回越 南,經原告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一日到被告家中勸告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詹秀錦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所示。 二、陳述:原告乙○○與被告甲○○於民國七十四年五月十一日結婚,惟婚後感情 不睦,被告甲○○自八十一年間起即離家,獨自在外生活,未能與原告履行同 居義務,嗣雙方體認夫妻情感不再及長久分居之事實,而於八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卡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 日起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利息並按上述利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竹北小字第一四五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依約 定被告得持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借款,但應於繳款期限 前繳款,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在繳款期限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詎遵期提示,竟遭退票,嗣向 被告催索多次,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被告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朱中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О二О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即三媽安平小吃店 訴訟代理人 沈立威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