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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四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王瑞鵬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呂冠燊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億貳仟玖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二三八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複 代理人 傅鉅垣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板橋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7M─六三五號營業小客車行車執照壹枚及牌照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7M─六三五號營業小客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貳仟柒佰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參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車號L2-五九九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甲○○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緣被告前於民國九十年六月間至同年十月間陸續向原告採購主軸馬達產品,原告 均依約支付,惟被告就其已屆期應給付之款項合計三百七十八萬六千零八十七元 一再遲延付款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間邀同原告及其他人等為連帶保證人, 向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商業銀行)借得新台幣 (下同)四百二十萬元,嗣被告於借款後,在九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間邀同原告及其他人等為連帶保證人, 向訴外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第一商業銀行)借得新台幣 (下同)四百二十萬元,嗣被告於借款後,在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珮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兩造所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約定,被告即得憑信用 卡向特約商店簽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向原告申請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兩造所簽訂之國際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約定,被告即得憑信用 卡向特約商店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