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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甲○○○股份有限公司電信費用明細清單、拆
第一項所示金額未付, 為此依法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貳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壹萬貳仟參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肆萬柒仟陸佰伍拾柒元,其中新台幣叁拾肆萬壹仟貳佰肆 拾叁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参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其中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柒 佰叁拾玖元部分,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忠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参萬柒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柒萬伍仟陸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貳仟柒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叁仟壹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壹佰玖拾 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叁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柒仟玖佰捌拾伍 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肆仟陸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叁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 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一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逾期未滿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貳萬陸仟貳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