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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一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О二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瓊瑩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五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七二號 原 告 甲○○○○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送達代收人 李啟銘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岳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所示之房屋,聲請人業已向鈞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倘不停止執行,聲請人遭受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願供擔 保,請求裁定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何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紹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第二項所示。至上訴人其餘上訴及該部 分假執行之宣告,原判決尚無為違誤,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九
所示。 (二)、陳述: ⑴原告依據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共同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乙 ○○雖駕駛操控長臂吊車起重機,並無不法加害行為,亦無故意或過失之情事 ,且原告之損害與被告乙○○之行為間
所示。 二、陳述:緣訴外人宏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 十八年八月七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百萬元,約定期間為八十八年六 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止,利息按基本放款利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二紙,詎遵期為付款之提示,竟 遭退票,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依約定被告得持原告公司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借款,但應 於繳款期限前繳款,逾期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領用VISA信用卡使用,依約定被告得持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就使 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但應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使用甲○ ○○○百貨公司消費記帳卡,依約記帳消費金額應於消費後次月十五日前向原告 清償,逾期則按日計付萬分之五.四之利息,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共三張,詎遵期為付款之提示, 竟遭退票,為此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等語。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三六號 原 告 保證責任新竹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