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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一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賴慶興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二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紀建 訴訟代理人 陳涵德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二一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黃文進 楊升元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
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佰零貳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乙○○即曾進發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柒佰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小字第一四六一號 原 告 乙○○即曾進發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貳仟柒佰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五七二號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訴訟代理人 湯佳華 被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錦恩 右當事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送達代收人 陳建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厚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板簡字第一八五二號 原 告 育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寧遠 送達代收人 陳建宏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厚華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五О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丙○○、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三0七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即寶隆板金風管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丁○○○空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 貳、反訴部分: 甲、反訴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反訴被告應返還反訴原告貳拾肆萬捌仟元,及自反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求宣 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
所示。 二、原告之主張:被告持有以原告簽發如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一四三 六一號民事裁定所示,即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一紙,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惟系爭本票,係兩造間作為貨款或應付票據之擔保品,然原告並無欠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B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張麗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 ~B 法 官 林逸梅 ~B 法 官 張銘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季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王金龍 ~B法 官 林逸梅 ~B法 官 張銘晃 右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五二號 原 告 台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促字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號 原 告 台灣中華日報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天性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