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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零捌佰叁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玖佰肆 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即週年利率十八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六三四八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 佰貳拾肆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叁萬肆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和勝工程行即陳嘉銘新台幣貳佰捌拾壹萬零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 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進勝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甲○○應協同被告仁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門牌台北市○○路十四號(原門牌 地址為:台北市○○街三巷二十四號)建物之契稅申報手續,並將房屋稅納義務人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瑞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補字第五三四號 原 告 乙○○ 丙○○原名呂 右原告與被告甲○○(呂松淋之繼承人)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四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訴訟代理人 楊文爵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小字第二О八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五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 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十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潮簡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寶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上
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