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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被告甲○○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二十時三十分許,駕駛另一被告戊○○所有未投 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車牌號碼:RD─八五八三號(現變更為M九─四七三0號 )自小
。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劉邦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丙○○邀同賴碧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七日向原告借 款新臺幣(下同)四百萬元,到期日為八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約定利息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九七,減碼後現為
所示。 二、陳述:被告甲○○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四日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四百八十五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二計算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所示。 二、陳述: ㈠、訴外人林麗芬邀同林憲鐘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七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萬元,到期日為一0七年三月十七日,約定利 息按年息百分之一0.六五,減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徐 奇 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一年結婚,婚後育有三名子女,被告近年來染上賭博惡 習,嗜賭成性,幾乎各項賭博都參與,退休金全數花光,且被告常與朋友相約 至聲色場所飲酒,原告則好言相勸,盼被告以家庭為重,然被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六十三年十一月十日結婚,育有二子李智翔、李智凱,婚後 初尚和睦,被告將每月薪資交付原告打理家庭開銷,經濟上原告勤儉持家尚能 勉力維持一家生計,七十五年間因被告染上賭博惡習後,每月
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關係,被告生性懶惰,無心工作,有賭六合彩之惡習,經常因 欠賭債而向原告要錢,原告實無法再忍受被告之此等行為,兩造常會因此而吵架 ,夫妻間之婚姻關係已生嚴重破綻,難以繼續維持,爰請依民法第一千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九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於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結婚,約定住所為屏東縣 萬巒鄉○○村○○路一0五號,起初尚能和睦相處,詎婚姻存續中,被告突於 八十九年七月間無故離家出走,迄今未回,拒與原告同居,顯未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六十一年間結婚,並已生有子女潘冠廷(六十二年十 月十二日生)、潘世國(六十四年四月四日生)、潘慧倫(六十七年十二月二 十九日生),詎被告於七十年間竟離家出走,一去不回,為此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己○○ 乙○○ 丙○○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度竹小字第二七三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簡字第二九五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