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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所示。 二、陳述略以:本件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為求慎重親自前往王能幸律師事務所,在王能 幸律師及李顯榮二人見證之下簽立,訂約時王律師曾明確詢問原告有無其他離婚 條件,原告清楚表示只要能離婚,其他都可以不要,顯見原告並非在無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與債務人陸發公司訂有水電工程合約,惟因陸發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間發 生財務危機,致履約不能,被告已依該合約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等 約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通知陸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所示。 二、陳述: 被告己○○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乙○○、庚○○、丁○ ○、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
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李達 右為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二五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間起至同年三月間止,陸續向原告訂購酒類及香煙 等貨品,總貨款共計新台幣(下同)六十五萬九千四百七十五元,惟被告僅支付 部分貨款二萬元,餘款六十三
所示。 二、陳述略稱:被告於八十八、八十九年間陸續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一百二十 萬元,約定清償期為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詎屆清償期後,除僅返還五萬元,其 餘一百一十五萬元,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本利迄未清償,為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 瑞 東 右為正本係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許瑞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第一項所示。(二)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五十七 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就坐落屏東縣長治鄉○○段八七一之 八地號土地其中七十四平方公尺土地按土地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損害賠 償金額新台幣(下同)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結婚,婚後被告好逸惡勞,不事正職,要脅原告將薪 水全數交其花用,得款後均用於賭博、吸安、酗酒或與朋友玩樂,且被告常酗酒 鬧事,又生性多疑,猜忌原告在外結交男友,並誣
所示。 (二)陳述:兩造係夫妻,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間結婚,約定住所屏東市○○街一 六三號,兩造於八十六年十一月間生育一子,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原告與被告前 往越南地區探親,住宿飯店內之時,被告向原告索取美元一千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沈佳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六九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縣鳳山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吳進成 送達代收人 謝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 告 國聯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欣 被 告 甲○○ 複 代理人 蔡鎮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