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潘 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淑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七號 原 告 耘鍵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雄 被 告 添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策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所示。 二、陳述: 被告甲○○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邀同被告丙○○及戊○○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七千零四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自該日起至八十九 年一月二十七日止,利息自借款日起按週年利率百
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與被告結婚,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詎料 被告竟於八十八年七月間不告而別離家出走,迄未返家,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 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
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與被告甲○○結婚,夫妻感情初尚 融洽,詎料被告竟於八十九年二月初回越南後即未回台,迄未返家,爰依民法 第一千零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籍
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與被告結婚,夫妻感情初尚融洽,詎 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十月一日返回中國大陸桂林,迄未返家,爰依民法第一千 零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戶口名簿影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結婚,初尚和睦,惟結婚後半年,被告 即藉口返回印尼辦理簽證,迄今逾三年均未回國履行同居義務,且仍在繼續狀態 中,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為此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提出
所示。 二、陳述: 查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油漆等材料,並簽發支票號碼AU 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 下同 )七萬四千一百八十五元、發票日九 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付款人安泰商業銀行新竹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竹小字第八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參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
所示。 (二)陳述:原告主張被告綺馥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綺馥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一 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雙方約定於九十年五月二 十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一五計算,遲延清償時,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法 官 詹朝傑 ~B法 官 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俞慧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俞慧君 ~B法 官 黃心賢 ~B法 官 詹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蔡文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結婚,婚後育有兩子戴懷軒、戴懷庭,不料 被告竟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大地震時,因原告身為軍方飛行員,必須投入救 災工作,在家時間較少,被告竟於該期間將其個人物品寄回香港
所示。 二、陳述:兩造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惟結婚二十以來,被告不工作又愛賭博喝酒,動輒 毆打原告,又長期向地下錢莊借錢,地下錢莊之人常至家中索錢不著。 現長子周瑞澤發生意外,全身癱瘓,亦未能喚醒被告良知,此時此刻精神上的
所示。 二、陳述: (一)兩造於民國四十九年結婚,初尚和睦,育有子女賴柳菁、賴惠瑗、賴慧珍、賴惠如、 賴姿君,被告個性暴躁,有暴力傾向,家人稍有不順其意即遭其毆打,因此全家人對 被告都驚懼萬分,毫無和樂喜悅之家居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