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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八日結婚,婚後原告發現被告不務正業,曾有吸 毒及竊盜等犯行,並於八十九年間觸犯竊盜罪,被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院判處徒刑 八月確定,又該罪之性質,為不名譽之犯罪,爰依法請求判決離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甲○○本係夫妻,嗣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協議離婚,婚姻關係結 束后,原告於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生下一子即被告乙○○,因乙○○受胎期間在原告與 被告甲○○婚姻關係存續中,依法推定為被告甲○○之婚生子,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陸佰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一計算,並同意嗣 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而
所示。 二、陳述: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間向被告買受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一 六之一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一萬分之一六一及其上第二四六七建號,建物 門牌台中市○區○○路一段五○○巷六之二號(舊門牌為台中市○區○
所示。 二、陳述:被告巨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巨嘉公司)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 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四百萬元 ,約定期間一年,到期日為民國九十年六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八月六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二筆,金額合計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其各筆借款期 間、金額、約定利率如下:⑴借款金額壹佰陸拾伍萬元,約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被告前向原告借款,嗣於民國(下同)七十一年間,兩造結算,確認被 告尚欠原告新台幣(下同)一百五十二萬元未償,被告乃簽發乙紙到期日七十 二年一月五日之本票交原告收執,並同意屆期一次清償。詎被告
所示。 二、陳述:訴外人潘劍英以被告及訴外人陳宏政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六 月二十九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捌佰貳拾參萬元,借款期限七年,約定 應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訂約時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
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對於原告之請求為認諾。 貳、原告主張:被告陸續向原告訂購貨物,其中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 之貨款新台幣(下同)六十萬七千零八十六元未為給付,而僅就部分貨款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莊嘉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椰城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甲○○ 黃逸仁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四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民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八八號 原 告 安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士珍 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五號 原 告 甲○○○○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華 送達代收人 陳金漢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九О五號 原 告 甲○○○○聚胺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志華 送達代收人 陳金漢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