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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四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第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行 法定代理人 江政福 訴訟代理人 林舜富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鍍鋅股份有限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民 事 第 六 庭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字第一二五三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義宏 訴訟代理人 洪偉倉 林正德 被 告 華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陸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七七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四五七號 上 訴 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台東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
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二二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四三九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二十分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間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 同居,經鈞院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以八十八年度婚字第四0七號判決被告應 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被告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一百萬元,約定利息按原告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一減二點六碼 (每碼以百分之零點二五計算)機動計息【本件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