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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菲律賓人,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月二日與原告結婚,婚後 兩造住所設於南投縣南投市○○里○○街五八號,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十月 十日逕自返回菲律賓國,存心拋夫離家,迄今仍無返台之意願
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印尼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與原告結婚,婚後 兩造住所設於南投縣名間鄉東湖村大老巷六一號,不料被告竟於八十九年五月 二十八日返回印尼後,從此即不再回台灣;依民法第一千零零
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越南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七日與原告結婚,婚後兩 造住所設於南投縣埔里鎮○○里○○街九七號,婚後被告經常藉故返回越南, 於八十九年一月間,被告再次返回越南,並表示不願再回台灣
所示。 二、陳述:被告係越南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與原告結婚, 婚後兩造住所設於南投縣國姓鄉○○路二三三之一號,不料被告竟於八十八年 十一月十七日不告而別,私自返回越南,經原告多次與之聯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三號 原 告 丁○○ 丙○○ 被 告 戊○○ 複代理人 蔡明哲 被 告 台勵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代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訴外人龍美邀被告丙○○(更名前為林憲桐)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 三年十一月十一日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九萬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三年 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一0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止,寬限其自借
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振煌貿易有限公司即昌詮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振煌公司)法定代 理人甲○○邀同甲○○、丙○○、丁○○、己○○為共同發票人,於民國八十 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為連帶保證人,並簽發新台幣(下同)三百
所示。 二、陳述: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五.五計算 ,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
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八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乙○○ 戊○○ 訴訟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 ㈠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上午七時二十分許,酒後(呼氣酒精濃度為 零點三八MG/L),駕駛其母所有之車號M八─七八一六號自用小客車,由南投 縣草屯鎮○○街往碧山路方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乙○○係印尼華僑,因與原告結婚,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入境在臺 北縣新莊市○○里○○○鄰○○街四一六巷九號五樓原告之戶籍地居住,與原 告履行同居之義務,並於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結婚,然被告甲○○之生母為李 楊儼(未冠夫姓為楊儼),原告乙○○之生母係黃楊秀蓮(未冠夫姓為楊秀蓮) 。楊儼與楊秀蓮之生父、母同為楊火才、楊李氣,是被告之生母楊儼與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右當事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六一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乙○○ 右當事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被告丙○○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五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萬元,約定於一0一年五月十五日清償,利息依原 告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七點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君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映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