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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大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月枝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0五號 原 告 台中縣神岡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泳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四五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成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任福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 年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0一號 原 告 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適當,自應就超過前開本金及利息之部分為原告勝訴之判決 ,其餘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壹紙其票據債權逾貳拾萬元及自八十九 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八七九號 原 告 甲○○○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宗 送達代收人 廖修松 訴訟代理人 蔡喜康 被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一)被上訴人辦理借款對保時,若當事人不會簽名,就會要求當事人蓋印指模 並要求兩位見證人簽名其上,表示指模為本人所蓋,也會在當事人簽名或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於民國(下同)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五百七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至一0四年 八月二十八日止,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B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B 法 官 ~B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四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長鴻營造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柒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 伍仟捌佰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丙○○以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向原 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約定於每月五日本利平均攤還,利息按原告撥 款當日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點八0五計算,嗣後
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一九七號 原 告 順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崇銘 送達代收人 黃茂牆 被 告 萬寶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彬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九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藍國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