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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五六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請求被告甲○○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理由一、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 告之訴。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崑 訴訟代理人 林登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六號 原 告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乾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九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小字第四五七號 原 告 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妙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萬元」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伍拾肆 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北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店簡字第六五九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東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結婚,婚後因原告受徵 召服役,同意被告在外租屋居住,嗣原告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退伍,即通 知被告返回住所同居,不料被告無故拒與原告履行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世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九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