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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丁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所示,以昭適法。 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案判決不生影響,茲不一一論 列,附為敘明。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八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廿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記一
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簡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台南縣麻豆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乾 訴訟代理人 盧寶智 右原告與被告甲○○、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南分局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原
所示。 二、陳述: ㈠查主債務人之被告眾徠營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戊○○、己○○、甲○○及丙○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貸款及委任保證契約三筆: ⒈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六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壹佰伍拾萬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九號 原 告 展隆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名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電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第一項所示。 四、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 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其所為抗辯字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且 本件分割結果,共有人均蒙其利,是以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
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一)緣被告吳麗娟為嘉鑫企業社之負責人,其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至十二月間陸 績向原告公司訂購「"2腳踏管」,其訂購明細如下: 1、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四五00支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自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三月間至同年六月間向原告旺懋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 (下稱旺懋公司)購買鋼筋材料,貨款含稅金額共新台幣 (下同)一百三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上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上翔公司)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八 月三十一日,邀同被告己○○、丁○○、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七十萬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法 官 黃渙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0九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六一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折合銀圓壹佰零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得
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零叁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丁○○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九百九十萬元,約定期限至九十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借 款約定利息,按基本放款利率減年息百分之0.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所示。 二、陳述: 兩造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結婚,夫妻感情原本融洽,並共同居住於屏東 市○○路原告父親住處。詎被告嗣以至高雄加工區上班為由,於八十九年五月十 六日離家,原告返家時並發現被告已將行李帶走,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