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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 原 告 徐驊倩 被 告 鄭權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48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鈺鈞 王宥程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裕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而騎乘電動自行車之犯罪情節屬於輕微,且為外藉移工,法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 堪信經此偵審過程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
所示之刑,並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李秀琴 被 告 劉志堯即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車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23號),經原 告提起
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清爽 法定代理人 陳名揚 被 告 劉議方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789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簡仲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 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罪, 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告
所示之 刑。 ㈣沒收部分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 包(驗餘淨重合計3.8公克),均 係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所剩餘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 諭知銷
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說明 被告許仲賢於警詢中供稱:目前有贏新臺幣(下同)6300元, 金額還不大,還沒兌換現金等語(見警卷第5頁);被告謝 錫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簡泰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之晶體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鑑定結果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為0.7800公克等情 ,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9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斟酌被告本案各罪均為竊盜罪 、罪質類型相同,兩次犯罪時間相隔不到2日,侵害不同被 害人之財產法益,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 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
第2項所示。至就原告敗訴部分,其訴 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喪失依據,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 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