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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 二、陳述:緣原告貴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前受被告金緯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之委託,代 其就SP毛巾為漂印刷定、單面布為印定金蔥等染整工作,惟被告就原告完成並 交付之工作物,迄今尚有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份之應付款項新臺幣(下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絲鈺雲 右正本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陳國成 ~B法 官 許翠玲 ~B法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五日在大陸結婚,婚後感情融洽,曾來過台灣 兩次,不料被告竟於八十七年四月間起忽反常態,以返鄉探親之名義前 往大陸,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至今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以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興分行為付款人、發 票日為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六萬二千六百 一十九元、票據號碼為AA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三六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區○○里○○路五四號 訴訟代理人 李林盛律師 住新竹市○○路一四一號五樓
所示之金額暨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 宣告之。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 十
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本件爭議點在於上訴人及被上訴人保戶即證人林連成均指稱對方越界行駛於對方 車道上,惟車禍發生當時,若證人林連成所言屬實,依常理駕駛人於行駛中遇見 突發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B法 官 ~B法 官 魏瑞紅
所示。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外,補稱: 上訴人沒有誠意解決事情,被上訴人曾答應過被上訴人許多次,然上訴人均未 解決。 三、證據:援用第一審所提之證據。 理 由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國楨律師 曾能煜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三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罡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一日,邀同被告丁○○、丙○○為連帶 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八萬元及二十二萬元, 借款期間均自八十五年四月二十
所示。 二、陳述: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向被告購買其所有坐落新竹縣新埔鎮○○段第 一○七七、一○七九地號土地,並與被告簽訂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金為新台幣 (下同)一千三百四十三萬元,原告於簽約當時即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結婚(贅婚),婚後感情原本融洽,共 同住居於新竹縣寶山鄉○○村○鄰○○路八一號之住處,並以上址為履行同居義 務之處所,然被告自八十七年九月一日起即離家出走,返回被告母親家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亦應認於法有違,不應准許 。 ⑶契約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查依信用卡特約商店合約書約定條款第一條第一款約 定:『1、信用卡:指依據國內或國際信用卡組織(以下簡稱信用卡組織)合法 授權之簽卡機構所發行之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