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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一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誌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補字第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鄭素如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零叁仟貳佰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結婚,不料被告竟於同年八月二十二 日無故離家,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經原告四處尋訪,仍無下落,顯然違背同 居義務,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
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於駕駛執照遭吊扣期間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八時許,駕駛E3-九 六五三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縣梓官鄉○○○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於行經該 鄉○○○路與赤崁西路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簡字第四號 原 告 宏大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小萍 被 告 全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中和市○○路五○一之四
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邀同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萬元,約定自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 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止,分期清償,以每月為一期,共分一
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事件審理單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六五號 本件採集中審理 一、本院定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開庭: 通知兩造: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段三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林南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 二、陳述略稱:原告執有被告乙○○簽發,以第七商業銀行竹蓮分行為付款人、發票 日為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票面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萬元、票號為S R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不料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向付款
所示。 二、陳述: (一)緣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九日,向原告貸款借得新臺幣(下同)三十萬 元,借款期間自八十七年三月九日起至九十年三月九日止,被告應按期於 每月一日繳納本息乙次,利息按
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會款每會二萬 元,約定於每月一日開標,被告於八十九年四月得標,並得款三十六萬元,被告 於得標後,即應每月繳付會款二萬三千五百元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所示外,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緣被告曾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至八十九年六月間在原告公司任職,在上 述任職期間內,被告曾認購原告八十九年第一次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如主文 所示共計三萬股。因原告當初為
所示。 二、陳述:原告之精神憂鬱症與被告之傷害行為無關無關,且傷害部分之前在派出所 已和解,而原告所提之新竹縣衛生署新竹醫院及新竹市惠民醫院之收據均與本件 無關。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二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彭淑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魏瑞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