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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85號 原 告 鍾明燈 被 告 李星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17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本
所示之 刑暨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 三、沒收: 扣案之針筒2支、吸管1支、吸食器1組(其中針筒2支、吸管 1支經鑑驗單位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就本案業務侵占所得之11,000元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 法發還,爰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並於全部或一部
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固將本案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惟被告供稱並未獲得任 何報酬等語(見112年度偵緝字第5059號卷第23頁),卷內 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
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又被告所犯一般洗錢罪係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非屬刑法第41條第1 項所定得易科罰金之罪,故有期徒刑 部分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03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金生 蘇正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被告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認定如前,為被告本件犯罪 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然因上開物 品並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處罰。 四、沒收: 至被告竊得之告訴人所管領之大研視易適葉黃素軟膠囊3盒 ,係其犯罪所得之物,並未實際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
『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 ,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 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可 知台端之聲請,於法不合。再者,依台端書狀內容,並無『 客觀上有
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沙宗毅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哲誠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
欄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㈥查被告吳岳霖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 被告吳岳霖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所為固屬不當,惟其於本院準備程序 時終能坦認犯行,堪
所示之刑。 七、由於被告甲○○、乙○○於本案所犯各罪,都尚未確定,而且根 據前案紀錄表所示,還有其他案件於法院審理中(本院卷第 329頁至第332頁),檢察官後續很可能會再向法院聲請合併 定其應執行刑,為保
所示之刑。 四、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一)被告於本案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 (二)由於這4次犯罪都是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行為態樣相 同,犯罪的手段、動機都有類似性,具有反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