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文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吳進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智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一五八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所示。 二、陳述:被告戊○○以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五百萬元,約定自八十四年五月五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五日 止,分期按月於每月五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蕙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
所示。 二、陳述:被告結照營造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四、五月間,向原告購買油品,詎嗣後 原告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新臺幣(下同)五十二萬八千七百九十六元,竟不獲給 付,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請求被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智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
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肆佰伍拾 萬元,約定自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止,分二 百四十期,按月於每月二十一日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
所示。 二、陳述: (一)訴外人開盟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盟公司)於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邀 同被告甲○○及訴外人劉竹鈞、劉月枝及劉文明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 台幣(下同)一千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八十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三一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 律師 被 告 高雄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 設高雄市前鎮區○○○路二八八號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錦援有限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三十日,邀同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 向聲請人立具「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委請原告開發進口遠期信用狀 ,額度為美金參拾萬元或同值外幣,以信用狀項下之
第一項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兩造原為夫妻,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協議離婚,並訂立離婚協議書,約定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高雄縣仁武鄉○○○路三九八巷七號之房屋及基地,過戶登記 為原告所
所示。 二、陳述: ㈠被告丙○○於民國八十二年五月三日邀同被告乙○○、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得⑴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八萬元,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一計息 ;⑵二百二十四萬元,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
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訴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苓雅區○○○路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王玉雲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國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為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楊智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