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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
所示之裁判書正本或其他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 者,即駁回其刑事補償之請求。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進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287號),本院認不應以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交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美芳 高芷涵 選任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法扶律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
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上
所示之刑,並 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
所示之刑,並諭知有 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並諭 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正其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傷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紫誼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983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被告雖於警詢中承認為其 所有且供本案施用毒品所用(警卷第16頁),然於本院準備 程序中改稱並非其所有(本院卷第35頁),本案又無其他證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本院易字卷第17-18頁),念及 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有返還該
所示之刑,並均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
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林麗金 被 告 陳品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12年度金 簡上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