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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2 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林國賢 被 告 旺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品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弘精密
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凃志宏 被 告 郭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第1項所示。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遭詐騙集團所騙,而不慎交付系爭帳戶, 非故意提供帳戶予詐騙集團使用,被告當時亦不知對方為詐 騙集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則以: ㈠被告楊泰叁、楊泰峯:同意變價分割。 ㈡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000 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第一項。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A01抗辯被繼承人積欠其扶養費179萬463元,並得自被 繼承人之遺產中扣償返還被告A01,是否有理由? ㈠按父母應依各自之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613號 原 告 林景模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盟仁律師 吳秉翰律師 李昭儒律師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 告 賴欣男(即賴幸汎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妃(即賴幸汎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保妃(即賴幸汎之承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80號 原 告 賴欣男(即賴幸汎之承受訴訟人) 賴美妃(即賴幸汎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賴保妃(即賴幸汎之承受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64號 原 告 許瑩柔即許月雲 訴訟代理人 盧江陽律師 被 告 孫筱喬即孫昭芬 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 被 告 張雯芳 住○○市○
第一項所示土地之 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各新臺幣5元。 四、本訴訴訟費用百分之5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五、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分割 方法:如附圖所示暫編地號547(1)土地由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旭潤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薇 訴訟代理人 葉雅婷律師 王翼升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 被上訴人 即原 告 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26號 原 告 林玲君 訴訟代理人 饒鴻鵬律師 複 代理人 饒心雅律師 被 告 許錫欽 許維順 上 一 人 訴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648號 原 告 李群 訴訟代理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俞嘉萍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保險字第18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石慶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