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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法 官 郭 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
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郭德昌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09號 原 告 郭德昌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代 表
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264號 原 告 張和丞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曉芃律師
第2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紹 良
第2、3項所示。 八、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黃麗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2號 原 告 曾正義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楊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3號 原 告 陳金鶯 住南投縣○○鎮○○街000巷00弄0號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交字第74號 原 告 劉秀蘭 被 告 交通部公路局臺中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12年6月5日投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上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所長) 被 上訴 人 汪台生
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麗華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0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民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112年度交字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陳宣每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字第1934號 原 告 黃秋彬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第2項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
二、關於 受處分人逾期繳送駕駛執照將加倍吊扣期間以及吊銷駕駛執 照之裁罰刪除,並將更正主文後所重新製開之裁決書(下稱 原處分二),於113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此有被告答辯狀( 本院卷第46至47頁)
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2年度交更一字第38號 原 告 葉梨彗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 112年6月12日中市裁字第00-000000000號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