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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內容之 保護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所示內容之 保護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
第1至3項所示。 五、另經本院函請彰化縣政府就相對人是否有接受處遇計畫之必 要進行鑑定,鑑定結果略以:「…八、綜合心理社會和精神 評估其家庭暴力危險度描述:…相對人可能屬於中家庭暴力 危險群。九、建議處遇計畫
第1 、2項所示。至於,聲請人聲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第2款禁止相對人接觸部分,本院考量兩造尚且同住,且如 主文所示保護令內容,已足以保護聲請人,故此部分尚無核 發必要,附此敘明。 五、另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梁晉嘉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雖與本院所 持上開理由未盡相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是抗告人提起本件 抗告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其抗告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陳述,核與本院前揭判 斷結果無影響,爰不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楹榆 法 官 王
第一至二項所示內 容之通常保護令,且為周全保護相對人之人身安全而定保護 令有效期間為2年,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抗告人仍執 前詞,否認家庭暴力,並指摘原審核發之保護令內容不當, 聲明廢棄改判,為無理
應增加:「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3月31日前遷 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地址:彰化縣○○鎮○○街000巷00號),並將 全部鑰匙交付被害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為聲請人之子、媳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玉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
第2 、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謝惠華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財產,應會同○○○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
第2、3項 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應會同○○○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 ,應會同○○○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開具 完
第1至3項所示等語。 二、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第1至3項所示等語。 二、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第2、3項所示。 五、末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OOO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OOO之財產 ,應會同關係人OOO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於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和美製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靖 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律師 被 上訴人 林亷 訴訟代理人 吳莉鴦律師 複 代理人 鄧雅旗律師
第1項應更正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 人新臺幣9萬2,430元。」)。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90%,餘由被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於原審主張: 坐落彰化縣○○鎮○○段00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彰化縣○
第1、2、3項所示。 二、被上訴人雖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到場則以下 列情詞置辯,並引用原審所提書狀及陳述: ㈠被上訴人黃永任略以:駁回上訴。上訴人不跟其等買地, 又要使用其等土地,其等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