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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 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所竊財物機車1輛,業經告訴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 管單附卷(警卷第17頁),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 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四、本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後7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 ,惟受刑人迄未以任何方式表示無意見,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銘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
所示。又 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 揮執行時扣除之。 ㈢、聲請人已於受刑人填寫數罪併罰聲請狀時,一併讓受刑人就 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受刑人勾選無意見等情,有上開數罪併 罰聲
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3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乙情,亦有上開裁 定及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依前開
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
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 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所示 之拘役7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 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政達 法 官 陳振
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 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將上開帳戶資料交予黃士勛,再由黃士勛轉交予盧立宸 ,對於匯入其帳戶內之款項並無事實上管領權,且依卷內事 證,亦查無被告有因本案犯行而有獲有報酬或
所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 ㈡又被告前未曾因案受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在卷可憑,足 認素行良好,其因一時短於思慮,罹此刑章,經此偵審科刑 教訓,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且告訴人亦請求
所示之刑,併諭知 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所 示之刑,並就所處罰金刑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六、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 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碧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
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㈥緩刑宣告: 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 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坦承犯行 ,已與被害
所示罰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