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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李志賢 被 告 卓彥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666號(即112年度審簡字第259 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32號 原 告 紫硯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被 告 林沛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284號業務侵占刑事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2.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 ,事後坦認犯行並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尚有悔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
。 被告袁仁清、張國志部分,不得上訴。 被告童志誠、吳權億部分,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 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 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42條第3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如附表所示偽造「馬志豪」之署押共3枚,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張,雖均屬被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0日北 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足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米酒35瓶,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8928公克),經送檢驗結果 ,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 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吸食器1組,經送檢驗結果,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林緯隆所
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三、沒收: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竊盜犯罪所得之 物,皆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之說明: ㈠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 第4項定有明文。 ㈡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 扣案之吸食器1組(重量不詳)係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施用 毒品所用之物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明確(見偵卷第 15頁)。而上開吸食器內殘留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