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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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第一項關於利息之記載,應變更為「自民國111年6月 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起訴主張: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月24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胡愷倫 被 上 訴人 藍宜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19號 原 告 朱遊彬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宋美珍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吳明賜 被 告 邱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177號 原 告 蔡政達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被 告 謝馥禧 訴訟代理人 林亭宇律師 吳俊賢
所示。 二、被告則以:否認伊與陳建利間就系爭土地有系爭借名關係存 在,系爭土地為陳建利購買後贈與伊,系爭土地只得作為農 牧用途,不得興建工廠使用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 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陳建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6號 原 告 鄭施淑宜 鄭雪芬 鄭茂松 鄭文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 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 擔其支出之訴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812號 原 告 郡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祐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耿祥 訴訟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005號 原 告 徐偉傑 被 告 郭承恩 上列當事人間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
欄第1頁及事實及理由欄第3頁第6行關於 遲延利息利率「百分之2.7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百分之2.17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16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訴訟代理人 謝景宇 被 告 王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239號 原 告 王惠正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孟士珉律師 被 告 莊淑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
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吳郭秀色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若珊律師 謝如菁律師 被 告 高魁志 追 加 被告 吳慈薰即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775號 原 告 趙振凱 住○○市○○區○○里○○○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被
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世澤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施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第1項所示。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見本院民國112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筆錄 ,本院卷第22頁、第23頁): (一)系爭土地為兩造共有,每人應有部分各3分之1。 (二)原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經本院112年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