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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至2項所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 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 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 其他親屬、檢察官、主
第二 項前段如以新臺幣177,862元,就主文第二項後段到期部分 金額之全部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就本判決第三項到期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就主文第三 項前段如以新臺幣1,642元,就主文第三項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裁判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洪嘉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500元,及自民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 債 權 人 鄭鈞桐 債 務 人 黃朝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000元,及其中新臺幣180 ,000元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
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79號 債 權 人 福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賢 代 理 人 賴宇宸律師 債 務 人 立享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韋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張為杰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馬美雪間 拍賣抵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王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全成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葉冠興 上列聲請人葉冠興因與相對人許麗梅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 葉冠興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
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 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1年度存字第864號提存在案 ;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 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
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643號提存在案 ;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 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江承祐 相 對 人 翊捷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