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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749號提存在案 ;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 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
所示擔保金,並以本院113年度存字第74號提存在案 ;又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有聲請人所 提本院民事裁定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在卷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前開提存卷宗審查無誤。從而,本件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陳昭竹 相 對 人 陳永祥 陳王阿春 陳錦泉 陳佑昇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劉○○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 相 對 人 陳○○ 上列當事人間因減輕扶養義務等事件(113年度家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 原 告 阮春守 被 告 阮程鍊 阮程懃 阮子杰
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 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 列。又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而 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 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抗告,須於保護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
所示內容及 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 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
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保護令不服者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第二項「相對人不得對於被害人○○○為下列聯絡行 為:接觸;通信;通話」、第三項「相對人應於民國000年00月0 0日00時前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地址:彰化縣○○鎮○○街00號) 。」、第四項「相對人應最少遠離下列場所至少100公
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小上字第8號 上 訴 人 蓋婭永續行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洵 被上訴人 山海視覺製作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 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