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公司名稱、姓名、案由或關鍵字,查詢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行政裁判。目前收錄 130,768 筆,涵蓋 1996-01 ~ 2026-06
找到 48,941 筆裁判書
。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簡易庭 法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怡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予沒收或追徵之諭知: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 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三十八條之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戎婕、彭鈺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林禹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
所示 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跟蹤騷擾防制 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5 條、第55條、第4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
。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被告犯重利罪,其既係為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始借 款予被害人,則若無法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被告自 不會借款予被害人,故被告所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自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300條,刑法第30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
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檢察官戎捷移送併辦 。 中
。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 本案經檢察官張學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
不再記載累犯加重事由)。 ⒉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 ,不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傅琬婷 被 告 陳逸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
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秋美 被 告 林志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828號恐嚇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