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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458 筆裁判書提及「行使權利」
…解筆錄存卷可查,既然被告業已和告訴人達成 和解,告訴人自得依該和解筆錄行使權利,故為避免開啟助 益甚微之沒收或追徵程序,衡以比例原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
…執行檢察官執行沒收或追徵,告訴人仍亦得依 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相關規定行使權利,當不因本案沒收或 追徵而影響其等之權利,末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
…。 ⒋再按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 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民法第 148條定有明文。而權利濫用者,須兼備主觀上專以損害他 人為主要目的,及客觀上因權利行使取得…
… 提到若雇主違法不給予加班補休、其得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 定行使權利,不曾表示要離職,且被告已給予其加班補休, 其沒有離職的意願、沒有要填離職申請單等情,核與原告上 開主張內容相符,原告既從未填寫離職…
…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 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 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
…山分局執行逮捕、拘禁告知親友通知書及告知 本人通知書、提審告知書、被告行使權利告知書(111偵227 36卷第69-72頁)、被告偽造「蔡宇峰」署押之法律扶助基 金會檢警律師陪同到場專案-指派律師通知表(111…
…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 7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予相對人,並於111年5 月5日以存證信函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由林雅君律師代相對人收受該存證信函,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權利,伊自得請求返還系爭擔保金。詎原裁定駁回伊之聲請 ,顯有違誤…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3 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
…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
…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
…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
…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
…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