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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柳約有 被 告 陳怡芬 指定送達新北市○○區○○○路00號0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第 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中華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中華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中華銀行信用卡歷 史交易帳務明細表、中華銀行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公告為證( 見板簡卷第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第1、2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 事項聲明之減縮,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
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北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訴訟代理人 蕭睦憲 被 告 傑錦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錦生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荷蘭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荷蘭銀行信用卡注意事項、荷蘭銀行信用卡約 定條款、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債權金額計算書、澳盛銀行 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讓與公告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
第1項所 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第1項所 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信用卡約定條款、非商務卡之電催資料、歷史帳務為證 (見本院卷第11-19頁)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
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 書3份、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報表、 信用卡消費明細為證(見本院卷第11-30頁),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
第1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第1項所 示。 三、經查,原告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 款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資訊、產品利率查詢 、放款帳戶利率查詢、繳款計算式、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 為證(見本院卷第
第1項所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 減縮,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
第1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 資料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
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
第1項所 示,核其所為,屬應受判決事項聲明之減縮,依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另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