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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條文重在犯 罪者所受利得之剝奪,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如二人 以上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1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志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辯論終結後,另有 聲請移送併辦案件,故尚有應行調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 本案經檢察官林朝文、陳琨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
。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 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
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
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 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5號 附民原告 方廣順 方李罔腰 附民被告 王旭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404號),經原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
所示之 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所犯雖均係 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犯罪動機、手段均相似,然被告於2 個月內違犯上開5次犯行,犯罪頻率非低,同時斟酌數罪所 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