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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經檢察官高一書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周慶華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邱秋薇 被 告 蕭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馮昌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虹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被告業將其應給付之消費額賠償予告訴人,已如前述,是就 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即毋庸再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
所 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就各宣告刑與所定應執行之刑 ,均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四、查被告因本案詐欺犯行分別獲得2萬160元、1萬4,000元之犯 罪所得,因被告已支付告訴人陳世欣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 懲儆。 七、扣案之白色結晶塊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 心檢驗結果,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0月26日航藥鑑字第0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扣案之白色粉塊狀2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檢驗結果,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 用藥物實驗室調科壹字第11223924070號鑑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曾琬淯 被 告 李茂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簡字第3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
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游辰誌 被 告 林士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50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宗儒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
第1項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