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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賴○○ 住雲林縣○○市○○里○○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賴俊岳(男,民國00年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李宜靜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燕輝(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
所定之期間內為 承認繼承、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按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 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周柏宏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
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吳章如 代 理 人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
第2、3項所示。 五、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099條之1之規定 ,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陳賴 菊之財產,應會同關係人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 法院,於開具
第1項 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 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 餘,歸屬國庫。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小字第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清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明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
所示 之分割方案,係依各共有人之使用現況所為,且為到庭被告 所同意,依此分割方案,既符合兩造當事人之利益,並足兼 顧社會經濟效益,故如主文之分割方法,應最符合全體共有 人之利益,應為適當之分割方法,爰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簡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鴻裕 王竣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恒勢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所示。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吳南文、賴德財、賴順來、賴秋菊、賴春菊、賴春香、 賴美卉到庭表示:對於原告的請求沒有意見,不同意負擔任 何費用。 ㈡、被告林清芳、林金葉、吳志中、吳玉玲、吳玉蘭、吳杰龍、
未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請求補 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3年2月15日宣示判決在案,並於判決理由中就原告勝訴部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鍾家峻 楊濠銘 被
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潮小字第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被 告 黃啓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