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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慣,避免重蹈覆 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期許被告經過此次訴訟程序後,改變飲酒習 慣,避免重蹈覆轍,以茲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 五
所示之期間。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 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 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判決,且有前述得上訴之事由者,得自判決送達之
。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昱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4人就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490.05公克、淨重449.29公 克)有共同處分權限,且大麻為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各被告之刑項下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彥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 肆、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物,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有理由欄貳、一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證,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沒收 ㈠被告4人就扣案之大麻1包(毛重490.05公克、淨重449.29公 克)有共同處分權限,且大麻為本案運輸之第二級毒品,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各被告之刑項下
。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1、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靜怡提起公訴,檢察官翟恆威、方勝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所示之刑。 ㈦犯罪所得沒收部分 查被告甲○○於警詢時坦承其所得之報酬為少年林○良所提 領款項中百分之5的一半,而少年林○良於警詢時供陳其所 得之報酬為所提領款項之百分之5,是以少年林○良本案所
所 示之罪判處免刑,期使被告經本案偵審程序後,能對其與他 人若有發生交通事故後,逕自駕車駛離之行為有所警惕,促 其於未來遇有與本案相似之情節,自應積極為交通事故之當 事人提供救助或報警尋求協助。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
」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所載。 二、刑之加重減輕 ㈠被告陳憬霖於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