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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所示金額。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9條第1項、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1條 ,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 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程明謙 相 對 人 僑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僑福保全股份有限公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家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佑任 訴訟代理人 郭東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慶文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4號 原 告 洪偉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東霖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6,647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宜蘭縣果菜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懿銘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被 告 林同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除冷藏庫事件,原告起訴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育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峻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3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吳宜鋒 黃品豪 上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敏瑄 吳宜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連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基小字第249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林家宇
第一至 三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由被告蔡易霖按敗訴比 例負擔504元【計算式:(37,680元+利息9,283元)/185,14 1元×1,990元=504元
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邱如月、張餘田如以新 臺幣壹萬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劉廣瑛如以新臺幣壹萬 陸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
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2號 上 訴 人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上 訴 人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勝義等因給付違約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泳源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聖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邱鈺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