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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已於民國113年2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蕭承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徐進興 訴訟代理人 張智皓律師 視同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曾柏元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05號 原 告 柯如芳 李進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周秀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蔡榮銘 被 告 蔡國雄即蔡珠庭之繼承人 蔡黃淑盈即蔡珠庭之繼承人 蔡明諭即蔡珠庭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2號 原 告 江澤宗 林金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7號 原 告 余佩芬 訴訟代理人 王宸博 被 告 程豑萱 訴訟代理人 楊倩瑜律師 複代理人 許照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40號 原 告 施詠耀 被 告 林裕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黃慶忠 被 告 黃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第1至3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額,併予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
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 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關本件原告之 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84號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關本件原告之 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84號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
」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有關本件原告之 部分,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84號 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判處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 期徒刑1年10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業經